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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层高“缩水” 赔偿纠纷拷问法律空白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1/9/1 21:14:32
明知道自己购买的房子层高不够,却苦于当初买房时没有与房开商签订相关违约责任,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层高“缩水”如何赔偿的情况下,广西柳州市民刘先生自行“炮制”了一种赔偿“新标准”——按体积来计量损失,向法院起诉房开商。

  房子楼层“缩水”

  刘先生告诉记者,2007年5月3日和7月28日,自己两次总共付款222946元,与柳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在柳邕路柳州市声福国际五金机电城购买了两套预售商品房。一套在1栋5楼,套内建筑面积为32.68平方米,用于办公,合同约定层高为3.2米,2008年5月31日交房;另一套在9栋5楼顶层,套内面积为36平方米,用于仓储,合同约定层高为3.7米,2007年10月31日交房。

  然而,房子不但逾期交房,而且刘先生拿到房子后,才发现两套房子的层高都存在缩水现象。经测量,刘先生发现1栋那套办公用房室内净高只有2.85米,即使加上15厘米的楼板厚度,房子层高也只有3米,与合同约定层高少20厘米;9栋那套仓储房,层高缩水更为严重。据刘先生介绍,这套房子的房顶是一个斜面,经测量,他发现最高处层高只有3.6米,最低处甚至只有2.4米,平均值层高3米,与合同约定层高少70厘米之多。

  于是刘先生以对方违约为由,从2008年至2010年,多次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赔偿。然而,房地产开发商却表示,1栋那套房子,规划层高实际上就是3米,合同写成3.2米,实为他们售楼人员工作笔误,并且,按照建筑国家住房标准,房屋不低于2.2米符合标准房;虽然承认9栋那套房子确实存在层高问题,但是对方表示,只愿意给刘先生退房或换房,因为目前国家对层高缩水并无赔偿标准。

  自制“赔偿标准”

  “虽然说国家没有相关赔偿标准,但是我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刘先生说,他买房子不是用来住的,是用来办公和仓储的,仓储房的价值就在于它空间的大小,层高缩水了,能够存放的东西就会减少,甚至有一些虽然比较高但原本还可以放进去的货物也无法再存储;而层高缩水的办公室,也会让人有种压抑的感觉。但由于当初在与房开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并没有对层高不符合的违约责任作任何约定,这让刘先生一时束手无策。 

  经过反复思考,他想到如果按房子的体积来算房价,那么层高缩水的“问题”可迎刃而解,毕竟层高缩水了,房子的体积肯定也相应缩水。经测算,房开商多收自己1栋那套房子11254.99元房款,9栋那套也多收了24248.70元,他觉得房开应据此将这些钱退给自己。这一赔偿计算标准,没有得到房地产开发商的认可,理由是购房合同约定,房款是根据面积计算的,并不是根据体积和层高来计算的,并且国家也没有相关的依据体积和层高来计算层高缩水的赔偿标准。

  无奈,刘先生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开发商依据他想出来的赔偿标准,赔偿自己房子层高缩水的损失;同时向法院提出了要求房开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等诉讼请求。

未得相应赔偿

  今年5月20日,经法院审理,法院认定房地产开发商分别逾77天和62天才将房子交给刘先生,已经构成违约,判令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刘先生违约金共计1543.03元;虽然房屋实际高度与合同不符,房地产开发商已构成事实上的违约,但是由于认为刘先生主张根据房屋体积缩水对层高缩水进行赔偿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该诉讼请求。没得到相应赔偿让刘先生非常郁闷。

  “房屋层高缩水的投诉我们之前没有遇到过。”11月10日,柳州市建委房屋开发科一名工作人员如是说。据其介绍,对于房屋层高缩水应该怎么样赔偿,目前国家确实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至今还是一个法律空白。 

  购房者一旦买到层高缩水的房屋时,即使没有法律规定的统一赔偿标准,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来索赔。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莫国强认为,在该案中,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层高缩水如何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刘先生不是从主观出发,自己“炮制”一个赔偿标准,而是客观主张委托鉴定机构对同地段符合约定层高的房屋和层高缩水的房屋进行估价鉴定,赔偿差额,或可能会被法院采纳,虽然这样可能比较麻烦。而对于这个法律空白,莫国强提醒广大购房者,为了防止买到层高缩水的房子时无索赔依据和标准,购房者在与房开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最好对层高缩水的赔偿方式和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进行约定。

  目前,刘先生已向广西柳州市工商局公消科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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