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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1/8/31 15:17:45
1、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该资金属业主所有,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改造,提高和保持房屋完好率,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保障房屋安全非常重要,可以说,没有它的保障,房屋保修期满后,一旦出现损坏影响正常使用而无钱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的生活,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的规定,我市成立了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交存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维修资金的运作筹划、风险防范、安全管理,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所称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哪些?
  答:该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该办法所称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哪个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答: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交存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维修资金运作筹划、风险防范、安全管理,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适用范围包括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比例是多少?
  答: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何时交存?
  答:购买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8、代收单位申请交存备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开发建设单位需向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小区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申请表;
  (5)住宅分幢情况一览表;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缴存清单(含电子表);
  (7)其他需要的材料。

  9、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前有的开发企业已经收取的维修资金怎么办?
  答: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前,开发单位向住户收取的维修资金,必须转存到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专用帐户。市房管局正在追缴这类资金,纳入业主个人帐户。对挪用了资金或拒不转存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10、已投入使用的房屋未收或漏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怎么办?
  答:(1)已交付使用,但尚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购买人将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开发建设单位或售房单位已不存在的,由该物业区域内业主委员会负责收缴。

  11、已投入使用的房屋,但尚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如何交存?
  答:业主需提交以下资料,到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交存:
  (1)情况说明(签字、加按指印);
  (2)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房产证/合同/集资房协议;
  (4)购房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12、新交付使用项目的维修资金交存流程是什么?
  答:新交付使用项目维修资金交存流程有如下六个步骤:
  (1)开户。开发建设代收单位或房屋购买人提供相关表单、资料到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户。
  (2)审核。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向开发建设单位或房屋购买人开具《交存通知单》(加盖审核专用章)。
  (3)交款。开发建设单位或房屋购买人持《交存通知单》到指定银行交款。
  (4)出具票据。银行出具《维修资金缴存凭证》给开发建设单位或房屋购买人,同时收回《交存通知单》。
  (5)办理入住手续。房屋购买人凭《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到开发建设单位领取房屋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
  (6)办理房产证。开发建设单位或购买人持《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及相关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1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何时续交?
  答:业主分户帐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1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它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15、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步骤有哪些?
  答:维修资金的使用共8个程序:制定维修更新改造方案、业主集体决策、申请使用、批准使用、开户划款、工程验收、账目分摊、资料归档。

  16、维修资金使用如何划拨?
  答:专户开设后,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凭《房屋维修资金分户缴存明细表》、业主大会和专有部分业主书面确认的证明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在2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施工合同价款60%的资金划拨到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选定的施工企业,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决算审核后,拨付至决算总金额的95%,余额5%待维修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拨付。
  工程竣工决算经审核后,误差在预算金额5%以内的,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据实核定拨付;超过5%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应重新办理使用申请。

  17、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如何进行验收?
  答: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组织施工单位、业主委员会、监理单位、维修资金管理单位等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分别签署《平顶山市房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单》;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重新维修,费用自理,直至验收合格。对于较大的维修项目和更新、改造工程,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还应同时邀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18、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由谁来制定,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申请制定,制定单位应严格按照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现行定额标准,根据房屋现状以及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的意见,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包括: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情况说明;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涉及业主及费用分摊方案;业主大会和专有部分业主书面确认的证明;原物业质量保修资料。

  19、无物业管理单位的小区,也能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吗?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后,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小区,由相关业主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实施。

  20、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怎样进行分摊?
  答: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分摊原则:整幢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的,由该幢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个单元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的,由该单元内的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费用。

  21、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答: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5)水网、电网改造费用。

  2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进行管理?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所在地市、县房管部门代管。房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2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业主转让房屋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房屋产权同时转让;因拆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退还业主。

  24、业主转让房产时怎样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过户手续?
  答:业主转让房产的时候,没有交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结清欠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经交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余额随房屋产权同时转让,并到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程序如下:
  房屋买受人凭维修资金原始凭证、身份证和过户后的房产证到资金中心填写《余额过户申请表》,中心审批后出具《更名通知单》给买受人留存,原始《平顶山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和《更名通知单》作为买受人维修资金的交存依据。

  25、房屋灭失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怎样处理?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因拆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退还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26、不交存或不按规定分摊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7、开发建设单位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如何处理?
  答: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8、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如何处理?
  答: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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